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 2017年高等职业教育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2017年08月30日

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 2017年高等职业教育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确保学院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上级及学院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基本情况

学院全称: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3122

在陕招生代码:8103

办学地点:

长安校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大学城子午大道南段36#。

西咸校区:国家级西咸新区

太平校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草堂基地太平峪。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学校网址: http://www.xhtu.com.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招生就业办、教务处等部门组成,负责进行计划编制,综合评价办法制定及考生职业能力测试等。

第五条 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审核下达。

第四章  入学申请综合评价考核原则

第六条 申请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三校生”单独考试招生)报名,且符合资格要求。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7年3月1日8:30至6日17:00,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八条 考生可选择在所属地地市或前往学院长安校区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各地市测试时间地点由学院招生办在2017年3月7日前通知,学院长安校区测试时间为2017年3月 11 日、12日,3月25日,26日。

第九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考核科目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院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考核科目为学院组织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

第十条 职业技能测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占30%,面试占70%。主要从考生品质与学习态度,志向与兴趣爱好,文体艺术口才等特长、独立性和实践性及组织能力等诸方面对职业技能进行综合测试。

第十一条 学院于2017年4月1日前,将参加测试考生名单及成绩库报送省招生办。于2017年4月6日前将预录取考生信息报送省招办,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预录取学生于2017年4月7日至16日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学院注册报到缴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学院录取资格。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

对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成绩组成为高中学业水平各科目考试成绩合计折算后满分为100分,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折算后满分为1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由学院评判满分为100分,合计300分。

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成绩组成为学院组织的文化基础考核150分,职业技能测试150分,合计300分。

对没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学生,按照高中同等学力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为七门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总和。A为100分;B为96分;C为93分;D为90分。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十六条 学院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第七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八条 学院具有完善的奖助体系,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奖学金(学院各类奖学金覆盖率超过40%)。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3500元/年。各类校设奖助学金500—5000元/年。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助学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补助200元—500元/月。

志强助学:入学时助学企业为志强助学学生垫付学费5000元,学生利用假期前往助学企业课程实习代偿学费。

第二十条 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由学院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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