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招生章程

2017年08月18日

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基本信息

第二条  学校名称: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14221

第三条  学校的主管部门及举办者:四川省教育厅、绵阳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办学地址:东校区,四川省江油市建设北路317号(邮编:621709);西校区,四川省江油市诗城路西段383号(邮编:621700);绵阳校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教育园区教育中路(邮编621000)。各专业新生的就读校区详见《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新生手册》。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专科。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制:三年。

第九条  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四川幼儿师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且达到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查工作小组,由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同时接受考生、社会、新闻媒体、纪监机关的监督。学校监督电话:(0816) 3690811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 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录取”的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方式:在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四条  调档比例:按国家或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普通类比例为1:1.2(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控制在1:1.05以内),艺术类1:1.1(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控制在1:1.05以内)。

第十五条  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时,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按政策加分的考生,以加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均一视同仁。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考生注意事项:

① 英语教育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

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体检不符合专业要求的考生,慎重填报相关专业。

③ 艺术体育类专业,我校采取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上线,以专业成绩总分排序审录;若专业成绩总分相同,按文化统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审录;若文化统考总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成绩、外语成绩。

④ 普通类专业,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文科按照语文、文综、数学、英语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即,投档成绩相同时,先比较语文单科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若语文成绩仍相同,则比较文综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以此类推。理科按照数学、理综、语文、英语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即,投档成绩相同时,先比较数学单科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若数学成绩仍相同,则比较理综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以此类推。

⑤ 根据川教[2010]26号文件规定,患有以下疾病者视为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不合格:肝硬化、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此类考生慎报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通过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四川省内各市、州招办、学校网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  保证新生质量: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新生凭我校颁发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带上准考证、考生身份证到校报到,若不能按时到校报到须向我校招生就业处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每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给学生提供多种奖学金、助学金和政策帮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按教育部、财政部规定执行。

学校设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

其他政策性的学费减免措施。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和四川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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